工程本身存在大量設計變更,且發(fā)包方拖欠工程款,不能將工期延誤歸因于一方當事人,雙方應自行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168號
【裁判要旨】涉案工程本身就是“邊設計、邊施工”工程,加之涉案工程存在大量設計變更的情形,而且從雙方的約定看,付款方式為按形象進度付款,溢利公司又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此種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期的延誤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歸因于本案一方當事人,令雙方自行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涉案工程工期延誤的原因及責任問題。涉案工程工期比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存在明顯的延誤情況,這是本案不爭的事實。但對于工期延誤的原因,雙方意見不一,中建六局認為,工期延誤是溢利公司不及時提供圖紙、進行大量設計變更、簽證工程量增加,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等行為所致,而溢利公司主張工期延誤是中建六局施工管理和能力所致,但雙方均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故一審法院對于雙方提出的涉案工程工期延誤原因的主張,均不予采信。但一審法院能認定涉案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確實存在大量設計變更的情形,而設計變更雖可能影響工期,但一般又均在施工合同履行中被允許,針對這種情形,雙方應依交易慣例對工期進行順延。涉案工程工期延誤的原因應該是多方面的,不能只歸因于本案一方當事人,故本案雙方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賠償責任,均缺乏依據(jù),一審法院對此均不能支持。雙方當事人若因涉案工程工期延誤而形成損失,應自行承擔?! 《彿ㄔ赫J為:涉案工程工期的確存在延誤問題,但涉案工程本身就是“邊設計、邊施工”工程,加之涉案工程存在大量設計變更的情形,而且從雙方的約定看,付款方式為按形象進度付款,溢利公司又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此種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期的延誤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歸因于本案一方當事人,令雙方自行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