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號】(2013)民申字第659號
【裁判要旨】施工過程中,工程設計發(fā)生多次變更,工程量增加;發(fā)包方直接參與工程分包、指定材料供應商,影響工期;發(fā)生“非典”客觀上影響了工期,工期理應順延。 【法院認為】關于工期順延的問題?!朵摻Y構廠房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總工期為100天(日歷天),自2002年8月16日開工至2002年11月26日竣工。而事實上,直至2004年4月底,新領國泰公司才完工撤場,的確存在工期過長的問題。但一、二審法院查明:本案在施工過程中工程設計發(fā)生多次變更,工程量增加,從北京中新國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合同外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和法院對合同外工程價款的認定可以看出,存在三百多萬元的合同外工程量;新領國泰公司還直接分包部分工程、指定材料供應商,影響工期;2003年北京“非典”的發(fā)生,客觀上影響了工期。況且,在機械公司起訴主張工程款之前,新領國泰公司從未要求機械公司承擔工程逾期的責任。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工期系機械公司單方的原因造成延誤,工期理應順延。一、二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